本清单依据现行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》及配套文件整理,数据截至2026年10月。所列原料名称、每日用量、保健功能、适宜人群及不适宜人群,均摘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告原文。原料目录处于动态调整中,实际备案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配套技术要求为准。
一、适用范围
保健食品备案适用于以下三类产品:
1. 使用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》内原料生产的国产营养素补充剂;
2. 使用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》内功能性原料生产的国产保健食品;
3. 首次进口的、属于补充维生素、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。
使用目录外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,应当申请注册。
二、营养素补充剂
(一)依据
依据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(2023年版)》。该目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2023年第22号公告发布,2023年6月2日成文,2023年10月1日施行。[1]
目录共收录24个营养素、85个化合物来源(数字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8月对全国政协第01991号提案的答复)。
(二)矿物质(8种)
| 营养素 | 化合物来源 |
|---|---|
| 钙 | 碳酸钙、醋酸钙、氯化钙、柠檬酸钙、葡萄糖酸钙、乳酸钙、磷酸氢钙、磷酸二氢钙、磷酸三钙、硫酸钙、L-乳酸钙、甘油磷酸钙、柠檬酸苹果酸钙、酪蛋白磷酸肽+钙 |
| 镁 | 碳酸镁、硫酸镁、氧化镁、氯化镁、L-苏糖酸镁、葡萄糖酸镁 |
| 钾 | 磷酸氢二钾、磷酸二氢钾、氯化钾、柠檬酸钾、碳酸钾、葡萄糖酸钾 |
| 锰 | 硫酸锰、葡萄糖酸锰 |
| 铁 | 葡萄糖酸亚铁、富马酸亚铁、硫酸亚铁、乳酸亚铁、琥珀酸亚铁、焦磷酸铁、柠檬酸铁、柠檬酸亚铁钠、氯化高铁血红素 |
| 锌 | 硫酸锌、柠檬酸锌、柠檬酸锌(三水)、葡萄糖酸锌、氧化锌、乳酸锌、乙酸锌、氯化锌 |
| 硒 | 亚硒酸钠、富硒酵母、L-硒-甲基硒代半胱氨酸、硒化卡拉胶、硒蛋白 |
| 铜 | 硫酸铜、葡萄糖酸铜 |
(三)维生素(9种)
维生素A、维生素D、维生素E、维生素B1、维生素B2、维生素B6、维生素B12、维生素C、维生素K。
其中,维生素K的化合物来源为:维生素K1、维生素K2(发酵法)、维生素K2(合成法)。
(四)其他(7种)
烟酸(尼克酸)、叶酸、生物素、胆碱、泛酸、β-胡萝卜素、二十二碳六烯酸(DHA)。
其中,DHA的化合物来源为二十二碳六烯酸油脂(DHA藻油),适用人群为成人,每日用量200—1000mg,对应保健功能为补充n-3多不饱和脂肪酸。
三、功能性原料(非营养素补充剂,10种)
(一)依据
1. 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发布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》(2020年第54号),2020年11月23日成文,2021年3月1日施行;[2]
2. 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》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》,系2023年第22号公告附件,2023年6月2日成文,2023年10月1日施行;[1]
3. 《关于发布人参等3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》(2023年第57号),2023年12月18日成文,2024年5月1日施行。[5]
(二)原料清单
| 原料 | 每日用量 | 保健功能 | 适宜人群 | 不适宜人群 | 施行日期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辅酶Q10 | 30—50mg | 有助于增强免疫力、有助于抗氧化 | 成人 | 少年儿童、孕妇、乳母、过敏体质人群 | 2021年3月1日 |
| 破壁灵芝孢子粉 | 1—4g | 有助于增强免疫力 | 免疫力低下者 | 少年儿童、孕妇及乳母 | 2021年3月1日 |
| 螺旋藻 | 3—4g | 有助于增强免疫力 | 免疫力低下者 | 婴幼儿、孕妇及乳母、过敏体质人群 | 2021年3月1日 |
| 鱼油 | ≤4.0g(EPA+DHA≥1.0g) | 有助于维持血脂(胆固醇/甘油三酯)健康水平 | 血脂偏高者 | 少年儿童、孕妇、乳母;出血倾向者和出血性疾病患者;肝功能不全者 | 2021年3月1日 |
| 褪黑素 | 1—3mg | 有助于改善睡眠 | 成人 | 少年儿童、孕妇、乳母 | 2021年3月1日 |
| 大豆分离蛋白 | 蛋白质6—25g | 有助于增强免疫力 | 因蛋白质摄入不足而致免疫低下的成人 | 少年儿童 | 2023年10月1日 |
| 乳清蛋白 | 蛋白质6—25g | 有助于增强免疫力 | 因蛋白质摄入不足而致免疫低下的成人 | 少年儿童 | 2023年10月1日 |
| 人参 | 1—3g | 缓解体力疲劳、有助于增强免疫力 | 易疲劳者、免疫力低下者 | 少年儿童、孕妇、乳母;湿热体质、阴虚体质者 | 2024年5月1日 |
| 西洋参 | 1.5—3g | 缓解体力疲劳、有助于增强免疫力 | 易疲劳者、免疫力低下者 | 少年儿童、孕妇、乳母 | 2024年5月1日 |
| 灵芝 | 4—6g | 有助于增强免疫力 | 免疫力低下者 | 少年儿童、孕妇、乳母 | 2024年5月1日 |
注:根据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人参》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西洋参》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灵芝》及配套解读文件,上述原料在产品备案时仅可使用单方原料,不可与其他原料复配使用;有多个品种来源的原料,备案时应明确使用的品种。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《人参等三种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备案原料目录》(2023年12月)。[5]
四、备案可用剂型
(一)通用剂型
依据《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(2021年版)》,该文件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第7号公告附件,2021年6月1日施行,共7种:[4]
片剂、硬胶囊、软胶囊、口服溶液、颗粒剂、凝胶糖果、粉剂。
(二)人参、西洋参、灵芝单方产品剂型
依据《保健食品原料人参 西洋参 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》,该文件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第18号公告附件,2024年4月28日成文,2024年5月1日施行,共9种:[6]
片剂(含片、咀嚼片、口服片)、硬胶囊、软胶囊、粉剂、口服液、合剂、颗粒剂、膏剂、茶剂(袋装茶剂)。
五、现行政策文件
| 序号 | 文件名称 | 文号 | 成文日期 | 施行日期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1 |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发布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(2023年版)》《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(2023年版)》和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》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》的公告 | 2023年第22号 | 2023年6月2日 | 2023年10月1日 |
| 2 |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发布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 | 2020年第54号 | 2020年11月23日 | 2021年3月1日 |
| 3 |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《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》的公告 | 2021年第4号 | 2021年1月29日 | 2021年6月1日 |
| 4 |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《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(2021年版)》和《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(2021年版)》的公告 | 2021年第7号 | 2021年1月29日 | 2021年6月1日 |
| 5 | 关于发布人参等3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 | 2023年第57号 | 2023年12月18日 | 2024年5月1日 |
| 6 |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《保健食品原料人参 西洋参 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》的公告 | 2024年第18号 | 2024年4月28日 | 2024年5月1日 |
| 7 |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《辅酶Q10和褪黑素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增补剂型和辅料》的公告 | 2025年第58号 | 2025年12月27日 | 2026年3月1日 |
注:
1. 第1项公告含4个附件: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(2023年版)》《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(2023年版)》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》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》。
2. 第2项公告含5个附件: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辅酶Q10》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破壁灵芝孢子粉》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螺旋藻》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鱼油》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褪黑素》。
3. 第5项公告含3个附件: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人参》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西洋参》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灵芝》。
4. 表中日期为公告成文日期。网站发布日期分别为:第1项2023年6月14日,第3项2021年2月1日,第4项2021年2月20日,第5项2023年12月31日,第6项2024年4月30日,第7项2025年12月31日。
参考信息源
[1]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:《关于发布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(2023年版)〉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(2023年版)〉和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〉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〉的公告》(2023年第22号,2023年6月2日成文,2023年10月1日施行)
[2]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:《关于发布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》(2020年第54号,2020年11月23日成文,2021年3月1日施行)
[3] 市场监管总局:《关于发布〈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〉的公告》(2021年第4号,2021年1月29日成文,2021年6月1日施行)
[4] 市场监管总局:《关于发布〈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(2021年版)〉和〈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(2021年版)〉的公告》(2021年第7号,2021年1月29日成文,2021年6月1日施行)
[5]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:《关于发布人参等3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》(2023年第57号,2023年12月18日成文,2024年5月1日施行)
[6] 市场监管总局:《关于发布〈保健食品原料人参 西洋参 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〉的公告》(2024年第18号,2024年4月28日成文,2024年5月1日施行)
[7] 市场监管总局:《关于发布〈辅酶Q10和褪黑素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增补剂型和辅料〉的公告》(2025年第58号,2025年12月27日成文,2026年3月1日施行)
